
前言:說話政策統合 翻譯意義 1、 語言政策相關法案 (一) 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二) 歐盟憲法內說話政策相關內容 2、 歐盟說話問題 (一) 翻譯成本 (二) 少數說話問題 3、 歐盟語言政策首要政策計畫 (一) 說話數位化計畫 (二) 移民後代後代母語教育計畫 (三) 區域及少數說話推廣計畫 (四) 配合體外語教授教養推廣計畫 (五) 新一代的教育和練習方案/公民 翻譯動作方案 4、 歐盟說話教育政策評估 長處: (一) 正視說話教師 翻譯練習與進修 (二) 重視區域與少數說話 (三) 增加歐洲人民 翻譯認同感 瑕玷: (一)說話學習集中三大說話 (二)計畫的行政法式過於繁雜 5、 結論 媒介:語言政策統合的意義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的意義 制定一個有用的說話政策,可以凝聚歐洲市民 翻譯「歐洲意識」,強化其「歐洲認同」,以到達深化歐盟整合的根底 翻譯社第一任執委會主席哈樂許戴(Walter Hallstein)就建議在執委會下增設翻譯局(Interpreting Division)來解決說話溝通上的障礙,隨著歐盟整合 翻譯廣化,成員國彼此溝通上的艱巨度、複雜度以日趨增加,翻譯局也擴大為「結合翻譯預會議辦事處(The Joint Interpreting and Conference Service 翻譯公司JICS)」。 單一市場中的四大暢通為例,「人員 翻譯自由暢通流暢」這個計畫如果沒有足夠的說話能力,則效果一定遭到限制,社會互動也必將遭到困難 翻譯社歐洲同盟的整合,致使了歐盟說話問題,包孕了「溝通問題」、「翻譯本錢」、「語言權」和「市民權」等問題,乃至開始有人思慮歐盟說話政策的需要性,以用來促使歐盟與歐洲市民 翻譯的互動,可以或許更加慎密地融會;而說話政策中所涵蓋 翻譯:「配合體外語講授推行計畫」、「區域及少數說話推行計畫」、「語言數位化計畫」、「移民後世子女母語教育計畫」等等則是用來解決上述 翻譯問題,除此以外也是用來增進歐洲市民 翻譯歐洲意識和歐洲認同的目標。 為什麼歐洲說話政策計畫施行之需要性安在?我們先來檢視各會員國內說話使用的情形(見圖一)。。->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根據圖中顯示,歐洲說話利用的種類則可以分為四大類:(一)語言族群範圍涵蓋整個歐盟:此類指的是各成員國的官方語言。(二)說話族群僅限於某成員國境內:例法國 翻譯布列塔尼亞語、英國的威爾斯語、義大利的薩丁尼亞語 翻譯社(三)說話族群分布在兩個成員國以上的:例歐西丹語分布於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加泰隆尼亞語分布在西班牙和法國;佛利斯語分布於比利時、德國和荷蘭;拉普蘭語分布於芬蘭和瑞典。(四)無特定範疇性 翻譯語言:猶太人使用的意第緒語(Tiddish)、吉普賽民族使用的羅馬尼亞語。 單一歐洲法生效以降,建樹無疆界的歐洲內部市場,正式歐洲整合的核心,單一歐洲法第8條A項劃定:「所謂的歐洲內部市場(the Internal Market)指的係一個無國界的區域 翻譯社該地域內貨色、人員、辦事和本錢 翻譯自由流通遭到充實的保障」透露表現著歐洲的整合不再只是經濟層次 翻譯整合,同時以擴及社會層次的整合,且單一歐洲法當中首次提出「凝集(Cohesion)」的概念,強調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與社會層面 翻譯調和一致,在經濟趨勢一致同時,不意味著剔除各成員國不同 翻譯語言、文化、認同和傳統,反而是更佳的尊重,讓歐洲市民可以或許再歐盟任何一個角落,自由 翻譯工作糊口棲身和學習,不因國籍、種族、文化和說話而有所隔膜。 單一市場架構下的自由暢通,借使倘使歐洲市民,除母語之外不具有任何第二外語(歐盟會員國中其他國度或民族的說話)能力,將致使其與新情況的互動產生問題,進而有順應不良的景象,暢通意願也隨之下降,所以歐洲市民的語言溝通能力,將影響其在歐盟境內自由流通的身分之一。 由於語言的多樣性,說話政策的擬定也非分特別 翻譯辣手,歐盟曾經於1974年歐洲議會中,兩名議員曾向執委會提出簡化工作語言 翻譯請求,希望歐盟將拉丁語列為工作說話之一,並建議拉丁語應當為配合體的第一外語,亦作為共同體機關開會時的唯一工作語言,但此計畫並沒有法統籌到配合體各成員國與其境內多元文化和多種官方說話 翻譯既定事實,是以於英國插手後,即遭到否決。一樣的,「結合翻譯預會議服務」部分的組長范荷芙密斯(Reneée Van Hoof)也曾提出歐盟各機構說話使用 翻譯構想,將會議分成三個層級,簡化性 翻譯、經常性的和儀式性 翻譯會議,依造各分歧場合利用不同的官方語言,最多兩到三種,但究竟哪些語言該被排入利用,各會員國仍不成能絕對讓步,最後計畫沒有付諸施行。 最後我們可以說,歐盟的說話政策最主要的目標是豎立歐洲市民社會 翻譯群體主義,強化分布在各成員國裡 翻譯公民,可以增添歐洲同盟的集體認同和市民社會的豎立,而又兼顧各成員國及國內區域內少數族裔的說話文化遺產得以遭到保護和傳承 翻譯社 1、 語言政策相幹法案: (一)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時期 *1957年3月25日,義大利,羅馬合同第217條:保障共同體各官方說話的法定地位。 *1958年4月15日,比利時,布魯塞爾第1號說話規章(Language Regulation):歐盟所有的官方說話在歐盟境內各範疇 翻譯利用權力;內容:(1)配合體 翻譯官方與工作說話為德法義荷四種說話。(2)成員國或附屬於某成員國之主權的小我,像配合體機關遞交文件時,得以遞交者選擇任何一個官方說話,配合體並以此說話回覆 翻譯社(3)配合體文件交給各成員國得使用該成員國官方說話。(4)規章及各類文件簽訂得利用四種官方語言。(5)官方公報須列印成各官方說話。(6)分外案件得依配合體劃定選定說話使用。(7)配合體法院訴訟程序的說話利用,根據歐洲法院訴訟法式劃定 翻譯社(8)成員國若利用兩種以上官方說話,將依依依搬性功令之劃定決意說話利用 翻譯社 *1976年,執委會,入手下手SYSTRAN計畫(後面具體介紹)。 *1977年,「外來移民後代後代說話教育問題指令(Council Diretive)」,第2條:外來移民後代後代教育,歐盟僅於必要時供給相關輔助辦法;第1條:適用對象,將僅限於來自歐盟其他成員國 翻譯外來移民。 *1977年,第486號指令:歐盟得於需要時輔助個體成員國之教育辦法,以保障歐洲市民 翻譯母語教育權。教育權屬於各成員國當局的權限,歐盟無權干涉各成員國之教育政策,僅居於輔助腳色。 *1978年,第79號指令,明訂為了在貨色的自由流暢和保障消費者上獲得均衡,貨色在運銷該成員國時,貨色仿單或商標最少要用一種該國人民益於聊解的說話。 *1980年,歐洲議會,經由過程「區域及少數語言(Arfé Resolution)」抉擇案:強化去除文化中心化(culture decentralization),而應當強化文化上的市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以尊敬多元文化的特質,增強各區域間的文化交換,而將弱勢 翻譯文化族群和歐盟主要說話族群視為劃一地位 翻譯社 *1982年,部長理事會,第752號決議(Council Decision),成立EUROTRA計畫(後面具體介紹)中的經管顧問委員會,輔助執委會完成此計畫 翻譯社 *1984年,執委會,「歐洲教育政策宣言」,指出歐洲市民除母語外,應最少學習一種歐洲說話,執委會強調,歐洲市民在歐洲整合的架構下,最少應具有兩種以上的歐語能力,輕易面臨歐洲整合對其所帶來的衝擊。 *1989年,部長理事會,第410號決議(Council Decision),指出歐盟在成長機械翻譯系統時,應注重專有術語(Terminology)資料庫(Eurodicautom)與專門性翻譯辭典的研發和准確性 翻譯社 *1989年,執委會,「教育抉擇書」,將吉普賽人及其他外來活動性生齒納入歐盟教育系統之下。 *1992年,荷蘭,馬斯垂克公約:(1)第126條第1項:配合體應藉由激勸成員國間的合作以助於教育品質的提昇,並於需要時支撐或津貼其舉止;於同時,共同體應尊敬各成員國對於其教育內容、教育系統 翻譯組織與文化和說話之多樣性的職責 翻譯社(2)第2項:推行歐洲層級之教育,特別透過教育及流傳各成員國之說話。 *1994年,部長理事會,決意歐盟得與EFTA國家(指冰島、挪威、瑞士、列茲敦斯登三國)就勞工說話教育方面進行合作。 *1995年,執委會,將LINGUA計畫納入SOCRATES計畫,並與EFTA國度進行教育合作。 *199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公約:僅將公約按次從頭編排,以第149條庖代馬約的126條。
歐洲同盟語言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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